南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08年05号)

http://nj.house.sina.com.cn 2008年05月26日10:08  新浪房产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下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现就有关出让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块基本情况及出让条件

  NO.2008G16

  土地位置:建邺区梦都大街188号

  界址:北至南京上新河中学,南至梦都大街,东至规划道路,西至扬子江大道。

  出让面积(平方米):70833.1

  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

  容积率≤2.4

  建筑密度≤30%

  建筑高度≤60米

  绿地率35%

  90m2及以下的套型面积所占比例≥45%

  挂牌出让起始价(万元)83000

  加价幅度(万元)300万或其整数倍

  竞买保证金(万元)13000

  备注:1、与居住相关的便民商业及各项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8%-18%;

  2、应配建用地面积不小于2500平方米的派出所一处。

  NO.2008G17

  土地位置:建邺区滨江大道以东(河西南部地区4号)

  界址:北至友谊路,南至规划道路,东至五星河,西至滨江大道。

  出让面积(平方米):171033.5

  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

  容积率≤2.6

  建筑密度≤28%

  建筑高度:高度分区Ⅰ,建筑限高为100米;高度分区Ⅱ,建筑限高为60米。

  绿地率35%

  90m2及以下的套型面积所占比例≥45%

  挂牌出让起始价(万元)177000

  加价幅度(万元)500万或其整数倍

  竞买保证金(万元)28000

  备注:1、应配建一所用地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的12班幼儿园;

  2、沿用地中部16米道路、南部28米道路和小区出入口附近可以合理地安排连续的商业门面房,商业服务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建筑面积的6%-10%;

  3、沿滨江大道首排建筑应为酒店式公寓,且其套型应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采用酒店式布局。

  以上地块具体用地条件详见公开出让文件。

  二、土地交付条件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土地交付条件:地块范围内房屋及构筑物拆至室内地坪, 其余维持自然现状,出让范围内杆线由受让人自行迁移。外部条件(道路、水、电、气等)均以现状为准。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居住份额用地70年,其它份额用地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买。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在竞得人所持股份大于50%的前提下,可就该地块开发成立项目公司。

  四、有意竞买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到南京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按规定交付竞买保证金,也可登录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或南京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网站(www.landnj.cn),进行网上报名(具体详见南京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网站网上报名系统)。

  接受竞买报名时间(工作日):

  起始时间:2008年6月12日上午8:30;

  截止时间:2008年 6月25日上午11:00(截止时间以现场公证部门确认的时间为准),到南京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按规定交付竞买保证金。

  有关公开出让文件可于2008年5月30日起到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一楼大厅2号窗口按规定申领。

  五、接受竞买报价时间(工作日):

  起始时间:2008年6月12日上午8:30;

  截止时间:2008年 6月25日下午2:30(以现场公证部门确认的时间为准);

  六、挂牌现场会时间及地点:2008年6月25日下午2:15,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三楼会议室。

  七、有意竞买者须携带网上报名注册时上传资料的原件和《竞买资格确认书》于2008年6月25日下午2:00之前到南京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一楼大厅窗口,由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对,确认无误后于2008年6月25日下午2:15进入三楼竞买现场。

  竞买人报价必须采用南京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报价书》,进行现场书面报价。不接受电话、邮寄、口头等报价方式。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对出让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且该地块已有有效报价的,出让人主持对该地块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八、竞买人竞得后,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项目审批等有关手续。竞得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

  九、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由南京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承办。

  十、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0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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